護理師試用期解僱爭議|臺北榮總鳳林分院案
▋案件摘要
護理師還在試用期,醫院就可以直接解僱嗎?
本案涉及一名懷孕中的麻醉護理師,於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任職期間,與醫院約定三個月試用期。院方完成兩次考核後,認為成績未達標準;護理師其後因懷孕請安胎假,第三次考核未能進行,醫院於產假結束後終止勞動契約。
護理師認為,醫院未完成原定三次考核即決定不再僱用,程序欠缺完整性,且終止契約可能與懷孕及安胎請假有關,因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。
本案另涉及護理師是否須在表定上班前,提前更衣、點班及辦理交班,以及該段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。
▋法院怎麼判?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為,護理工作具有繼續性,因此雙方即使約定試用期,仍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,而不是三個月期滿即自然消滅的定期契約。
法院同時認為,合理試用期間內,雇主對於是否繼續僱用,享有較一般勞動契約寬鬆的終止權。
本案中,醫院已提出兩次考核紀錄,成績均未達及格標準;法院認為,醫院於產假結束後終止契約,尚不足以認定構成違法解僱或懷孕歧視。
至於提早到班工資部分,法院認為,僅有提早打卡紀錄,仍不足以證明護理師在表定時間前已依醫院要求提供勞務,因此未支持該項工資請求。
本案重點
▋試用期仍屬正式勞動關係
護理師自到職起即屬受僱勞工,並非試用通過後才適用《勞動基準法》。
具有繼續性的護理工作,不能因約定試用期,就改為短期定期契約。
▋試用期不代表可以任意解僱
試用期間的終止權雖較一般勞動契約寬鬆,仍不得違反產假期間禁止解僱、禁止懷孕歧視、權利濫用等強制規定。
醫院所提出的考核標準、評核紀錄及實際觀察基礎,也會影響法院對終止決定的判斷。
▋懷孕後遭終止契約,不一定當然構成歧視
法院仍會檢查終止契約的真正原因。
如果雇主能提出在懷孕請假前即已形成的考核紀錄,法院可能認為終止契約與懷孕無直接關聯。
反之,若存在針對懷孕、安胎或產假的負面言論、考核標準突然改變,或請假後立即遭受不利處分,仍可能涉及懷孕歧視。
▋提早打卡,不一定當然算工作時間
本案因當事人未能證明醫院要求提前到班,提早報到工資未獲支持。
但這不代表所有提早更衣、點班或交班時間都不算工時。
依現行《勞動事件法》及近年法院、勞動部見解,如果醫院明知或可得而知護理人員已在表定時間外工作,未予制止並持續受領勞務,仍可能構成工作時間及延長工時。
▋案件意義
本案的重要性,在於同時釐清三項護理職場常見爭議:
一、護理師即使處於試用期,仍屬正式勞動關係。
二、醫院不能以試用期作為規避懷孕保障或產假保護的工具。
三、班前準備及提早交班是否算工時,仍須依醫院實際管理方式及客觀證據判斷。
試用期沒過,不等於醫院可以任意解僱;提早打卡未獲支持,也不代表班前工作一律不算工時。
▋延伸閱讀
完整案件背景、試用期法律分析、懷孕歧視爭議、提早交班工作時間及近年法院實務,請參閱方格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