▋入會前的重要提醒
工會是會員共同維持的勞工組織,不是臨時性的個案服務平台。
會費用於維持組織、人力、研究、倡議及會員協助所需資源。
平時入會不代表個案一定成功,也不代表工會能取代律師、法院或主管機關。
爭議發生後才申請入會者,不當然取得個案協助資格;是否協助,依本會章程、案件情況及理事會決議辦理。
為什麼不能等到自己遭遇欠薪、調職、懲處、職場霸凌或其他勞資爭議以後,再加入工會、請求協助?
因為會員發生爭議時所需要的工會能力,不可能在提出申訴的當天才開始建立。
一個能夠實際處理問題的工會,需要平時持續累積:
穩定的會員與會費資源。
勞動法令、判決及函釋的研究能力。
護理職場案例及制度問題的資料。
對外發函、協商及政策溝通的經驗。
處理會員申訴及整理證據的人力。
與主管機關、醫療機構及民意代表溝通的能力。
足以代表護理人員發聲的會員基礎與組織力量。
如果多數護理人員都選擇在問題發生後才加入,工會平時就沒有足夠的會員、經費及人力維持運作;等到爭議真正發生時,也不會憑空出現一個已經準備好的組織。
國際勞工組織(ILO)指出,結社自由使勞工得以共同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、人身安全,以及個人與集體自由;勞工也可以透過自己選擇的代表,與雇主進行對話、協商及爭議解決。
工會因此不只是個案發生後提供諮詢的窗口,也是勞工共同形成意見、參與職場民主及改善勞動條件的組織。(資料來源:國際勞工組織:結社自由的重要性)
護理人員個別向醫院反映問題時,往往必須獨自面對組織龐大、資源充足且掌握管理權的雇主。透過工會,個人的問題可以被整理成共同議題,零散的聲音也能累積成足以與雇主及政府對話的集體力量。
工會以會員為基礎,透過會員繳納的會費、提供的職場資訊及實際參與,維持組織運作。
國際勞工組織的工會組織教材也指出,工會是以會員為基礎的組織,主要收入通常來自會員會費。(資料來源:ILO:Organizing Informal Economy Workers into Trade Unions)
因此,加入工會與一般購買商品或專業服務不同。
會員繳納會費,不代表工會承諾個案一定勝訴,也不是以會費購買一次發函、協商或法律服務。會費的功能,在於讓工會平時即能維持行政、研究、倡議及案件處理能力。
即使會員當年度沒有提出個案申訴,會費仍持續支應:
勞動法令及實務案例研究。
工會網站及勞動教育內容。
會員申訴及證據整理。
對醫療機構及主管機關發函。
參與協調會、政策會議及修法討論。
推動護理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改善。
維持工會基本行政及組織運作。
ILO出版的《Organizing Matters》也將繳納會費視為勞工對工會作出的組織承諾,並指出工會組織及集體行動無法保證每一次行動都能成功。(參考資料:ILO《Organizing Matters》)
本會鼓勵護理人員在勞資爭議發生以前加入,持續履行會員義務,共同維持工會的處理能力。
如果一個人在平時沒有加入、沒有繳納會費,也沒有共同承擔維持組織的成本,卻在個人發生爭議時才要求工會立即投入人力處理,對長期支持工會的會員並不公平。
工會於社群宣傳有時會將這類情形,白話且概括地稱為「帶病投保」。更精確地說,本會所要避免的是:
爭議發生後才臨時入會。
繳納一次會費後立即要求工會投入大量資源。
個案處理結束後隨即退會。
將其他會員長期累積的組織資源,視為隨時可以購買的臨時服務。
工會並不是保險公司,「帶病投保」也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。這個比喻所要說明的是:組織資源必須依靠會員在風險發生以前共同累積,不能只由長期會員負擔成本,再由事後加入者集中使用。
因此,發生爭議後才申請入會者,不因填寫申請書或繳納會費,即當然取得個案協助資格;是否提供協助,仍須依本會章程、會員年資、案件性質、現有人力及理事會決議辦理。
工會推動法令修正、政策改革、函釋及通案性職場改善後,相關成果通常不可能只由會員享有。
例如:
法令修正後,可能適用於所有護理人員。
主管機關作成通案函釋後,非會員也可以引用。
醫院改善排班、工時或職業安全制度後,通常會同時影響會員與非會員。
工會公開發布的法律文章及勞動教育資料,社會大眾也可以閱讀。
即使沒有加入工會,仍可能間接享有工會爭取的制度成果。
如果一個人不願繳納會費、不願提供任何參與,卻長期等待其他會員負擔成本,最後再共同享受工會成果,就是集體組織中所稱的「搭便車」問題。
這不代表工會應阻止非會員因制度改善而受益。公共倡議及法令改革本來就具有外溢效果,工會也不可能把每一項制度成果限定給會員,尤其係政策、法案之改革與推動,正是產業工會(如本會)的核心組織功能。
但是,個案處理所需的有限資源,應優先保留給持續支持工會並履行義務的會員。
工會的公共倡議,可能同時惠及會員與非會員,包括:
推動法令制定及修正。
向主管機關請求作成通案函釋。
參與護理政策及勞動政策會議。
監督醫療機構及政府執行法令。
公開發布勞動教育、法律分析及政策評論。
推動護理職場制度改善。
由會員會費支應的個案服務,原則上以符合章程並持續繳納會費的會員為對象,包括:
受理個人申訴。
協助釐清法律關係及爭議性質。
整理個案資料、證據及時間軸。
代表會員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發函。
陪同或協助進行勞資協商。
協助準備調解、裁決或其他救濟程序。
持續追蹤個案及制度改善情形。
非會員可以閱讀本會公開資訊、參考法律資料、支持工會倡議或依資格申請入會;但原則上不能要求工會動用會員會費及有限人力,為其處理個人申訴。
本會個案申訴及實質協助,原則上以已依章程完成入會、持續繳納會費的會員為對象。
發生爭議後才申請入會者,不當然取得個案協助資格;是否提供協助,應依本會章程、案件性質及理事會決議辦理。
本會現行章程並已建立下列原則:
原則上優先處理入會已滿一定期間之會員案件。
入會未滿一定期間者,須由理事會審議是否協助。
非會員發生突發爭議後尋求協助者,須符合章程所定特殊團體入會及審議程序。
會員應繳清當年度經常會費,始得受理申訴。
申訴案件跨年度持續處理者,仍應持續履行會費義務。
詳細受理規定,請參閱:
平時加入工會,不代表會員每年都必須發生勞資爭議,才能認為會費具有價值。
會員持續支持工會,所共同維持的是:
遇到問題時可以尋求協助的組織。
有能力研究法令及整理案例的人力。
能夠代表護理人員向雇主及政府發聲的團體。
持續監督醫療機構及勞動政策的力量。
讓護理人員不必在發生爭議時獨自面對雇主的支持網絡。
為下一位可能遭遇相同問題的會員預先累積處理經驗。
會員當下沒有提出申訴,不等於工會沒有提供價值。工會的存在本身,就是護理人員面對職場風險時的一項集體保障。
工會的力量不只取決於經費,也取決於會員是否願意提供資訊及實際參與。
會員可以依自己的時間與能力:
閱讀並回覆重要會務通知。
參與會員調查、連署及意見徵集。
提供所屬單位的職場資訊。
參加與自己職域相關的會議或勞動教育。
協助轉發工會倡議及公開資訊。
在會員代表選舉及會議中表達意見。
支持其他會員共同面對勞動問題。
不是每位會員都必須成為幹部,也不要求會員出席每一場活動;但工會不能長期只靠少數人負擔全部工作,再由多數人被動等待成果。
申請加入以前,請先問自己:
我是否認同改善護理勞動條件及維護護理人員尊嚴的宗旨?
我是否願意按期繳納會費,共同維持工會運作?
我是否理解會費不是購買勝訴或保證結果?
我是否願意在能力範圍內關注及參與工會事務?
我是否願意在爭議發生以前,和其他會員共同累積組織力量?
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,歡迎加入護師工會。
加入工會,是為自己預先建立支持,也是為其他護理人員共同保留一個能夠持續行動的組織。
申請入會前,也請繼續閱讀:
本頁參考國際勞工組織(ILO)有關結社自由、工會組織及會員會費的相關原則。
並依本會章程及實際會務運作情形整理:
ILO相關原則屬國際勞動理念參考;本會會員資格、權利義務、會費及個案協助程序,仍以中華民國法令、本會最新章程及相關決議為準。